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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民主联军朱德奖章

东北民主联军立功运动暂行条例 (草案)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提出七纵政治部翻印1947年9月15日第一条:在广泛开展的立功运动中,为统一评功、记功、表奖之

 

 

 

        东北民主联军立功运动暂行条例

             (草案)

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提出

七纵政治部翻印

1947年9月15日

第一条:在广泛开展的立功运动中,为统一评功、记功、表奖之标准及手续起见,特制定此暂行条例。

第二条:立功运动的政治意义,是在“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前线、一切为了胜利”的基础,表扬全体革命军人的新英雄主义精神,号召大家向“做人民功臣”、“人民功臣最光荣”这个目标前进。

第三条:群众性的立功运动,与领导上的“有功记功”、“按功给奖”、“尊重功臣”,必需密切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革命军队赏罚分明,奖励多于处罚的革命纪律之优良特点。

第四条:实行人人立功、事事立功之原则,不论战斗员、指挥员、政治工作人员、参谋技术人员、供给卫生人员、总务工作人员、战斗服务人员等等;不论作战行军

第五条:功的基本条件之一般标准如下

第一类:在战场上:

1、在战斗中表现高度的勇敢者,发起冲锋、冲锋在前、夺取敌人阵地、占领地堡、实施爆炸、爬上坦克、以少胜众,及用刺刀杀入敌人胸膛等等。

2、在战斗中表现坚决顽强者,如负伤不下火线,继续参加战斗,坚持阵地,固守待援或打退敌人的反冲锋;干部负伤,自动代理继续指挥部队作战等等。

3、在技术及战术上,表现准确熟练,灵活机动者,如射击准确、击毙敌排长或机枪射手一人以上,或士兵三人以上;投弹命中,一弹击毙三人以上或二弹毙敌四人以上,隐蔽接敌,突然出现在敌前;熟练运用三三制队形,减少伤亡,机动协助反?,扩张战果等等。

4、在作战指挥上,坚决果断,灵活机动者,如排除困难,坚决执行命令运用一点二面,供给迅速奏效;指挥良好,能以较敌人少一倍之伤亡而取得胜利;实施大胆的迂回,歼灭敌人或迫敌撤退;发现敌人退却,坚决举行猛追或在危机情况下,掌握部队,转危为安等等。

5、在战斗过程中,连续进行政治工作者,入在各种情况下,提出鼓动口号,鼓励时期,确著实效;火线喊话,争取敌一人以上放下武器;团结群众,从群众中中获得有力于我帮助;优待俘虏,取得优护对我之帮助等等。

6、在执行战斗任务中,迅速确实完成任务者,如侦查确实,捕获俘虏,连通通信联络迅速,在困难情况下仍能保持,构筑工事迅速、兼顾,非战斗人员在火线上抢救伤员。背回三个伤员以上,战场上保证部队经常有饭吃、有水喝的炊事员等等。

第二类:在平时工作上的:

1、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表现积极进取、高度的责任心,因而有所创造者。如在各种技术上有新的创造者,在工作方法方式上有新的创造者,在学习上、练兵方法上有新的创造者等等。

2、有优良的创作者,如典型介绍、经验总结、战斗报道、各种论著、剧本、歌曲等等,并经过群众的??,能起指导作用,或鼓励士气,而为群众所喜爱者。

3、在工作中一贯积极努力,埋头苦干,不计较个人得失,经常能完成任务者。

4、经常遵守政府的法令、政策及部队纪律者,如经常遵守群众纪律,积极帮助群众劳作,经常关心战士生活,积极帮助战士进步,经常团结友爱,积极帮助他人,一贯吃苦耐劳,遵守纪律,为大家所称誉者等等。

5、在生产劳动中,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念,成绩超人者;实行节约,著有成绩者,爱护公物,避免浪费者等等。

6、在学习上(在学校或在练兵中)勤苦用功,留求上进,进步迅速者,自学互助,积极帮助他人者等等。

(说明:以上三至六项,须经一定的事件,在前方的部队机关中,可于三个月左右、或在一个运用、一件任务告一段落的时候;在后前方的部队或机关中,可于半年左右总结一次,实行民主的评定。)

第六条:功分大功和小功;大、小功之标准,则按下列三个原则予以评定:

第一:按所立之功对全局所起的作用之大小;

第二:按完成任务中所取得的成绩之大小;

第三:按执行任务当时所处情况之难易。

首先以一小功为基准,逐次往上增加。

第七条:战场上的立功,由干部及时发现,及时记功,并迅速传布,以鼓励士气。其有不能及时发现者,则于战后举行补功(应包括负伤送医院及战士战场上牺牲的在内)。由群众讨论予以评定,在经上级组织之批准。平时工作的记功主要是采用民主方式,通过群众的讨论评定,再经上级组织批准。

第八条:各级首长批准立功之职权如下:

1、战士及办班长之立功,在战场上,小功由连长、指导员批准;大功由营长、教导员批准;在平时工作上,小功由营长教导员批准,大功由团批准。

2、批排长的立功,小功由营批准,大功由团批准,立二大功由师批准。(不分战时平时,以下同)

3、连级干部的立功,小功由团批准,大功由团批准。立二大功由纵队批准。

4、营级干部的立功,小功由师批准,大功由纵队批准。

5、团级干部的立功,大小功均由纵队批准。

6、师以上干部的立功,大小功均由总部批准。

(说明:接受有关立功之申请及信件,由各级政治机关之组织部门兼理之。)

东北民主联军朱德奖章


第九条:奖励:

1、一次一小功或二小功者(不论平时、战时),战时、班长由团通令嘉奖,排长由师通例嘉奖,营以上由纵队通令嘉奖。并将其立功事迹写记入功劳簿内,以备积累成大功的时候给??

2、在战场上一次三小功(即一大功)者,发给“勇敢”奖章,在平时工作上一次立三小功(一大功)者,发给“艰苦奋斗”奖章。

3、三次共立三小功者,或二次共立二小功者(一次一小功、一次二小功)亦均得按其立功性质发给“勇敢”或“艰苦奋斗”奖章。

4、在战场上一次二大功者,发给“战斗英雄”奖章;在平时工作上一次立二大功者,发给“工作模范”奖章。

5、已立二次一大功,第三次又立一大功者,其第三次的一大功,如在战斗场上的立功,亦发给“战斗英雄”奖章;如在平时工作上立的功,亦可发给“工作模范”奖章。

6、在战场上起决定作用,一次立三大功者发给“毛泽东”奖章;在平时工作上获得最卓越的成绩,一次立三大功者发给“朱德”奖章。

7、已立五次一大功,第六次又立一大功者,或已立二次一大功第三次又立二大功者,如在战场上立的功,亦可发给“毛泽东”奖章。如在平时工作上立的功,亦可发给“朱德”奖章。

(说明:颁发奖章之权限于总部,纵队及军区以下,均不得自制奖章。)

第十条:每次战役记功及补功以后,每一时期评功及记功以后,须以连及以团为单位,举行庆功大会,表扬立功人员及勉励所属部队。凡获得奖章之人员,由团政治处负责,向其家属寄发喜报。

第十一条:凡立功人员,应受到全体人员之尊敬、爱戴,并得享受适当之优先权与可能之优待。

第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北民主联军各纵队,各军区所有部队,其修改之权限属于总部。

附记:

(一)以前各纵队、军区及各师发的奖章待总部奖章制发后,按本条例之标准换成总部的奖章。

(二)各个具体工作部门及各个不同的兵种,均可按本身之具体情形,按规定具体立功条件,但不得与本条例相冲突。

奖励分团体和个人两种类,团体的奖励为通例表彰、奖状、奖旗等;个人奖励为队前表扬、通例表扬、奖章等(详情见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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