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昆明“301”暴恐事件谈现阶段警用装备
本文作者是一名基层警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警用装备使用经验,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他根据自身体会和了解到国外的一些经验,提出了自己对警用装备发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我们刊载此文,是希望能够向装备研发部门反映基层警务人员的声音,促进我国警用装备体系的良性发展。
本文发表于【兵器】杂志2014年第六期
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练其器
-从昆明“301”暴恐事件谈现阶段警用装备
编者按
本文作者是一名基层警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警用装备使用经验,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他根据自身体会和了解到国外的一些经验,提出了自己对警用装备发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我们刊载此文,是希望能够向装备研发部门反映基层警务人员的声音,促进我国警用装备体系的良性发展。
2014年3月1日21时20分,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的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砍杀事件,8名暴徒手持砍刀。匕首砍杀无辜群众,公安干警,造成29死143伤的重大暴力恐怖案件,事件发生后,昆明火车站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处置。随后昆明特警赶到支援,当场击毙4名暴徒、击伤1人。后抓获其他3名参与这次暴恐案件的暴徒。
昆明的3.01事件又一次提醒了我们,国家的反恐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担负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人民警察,武装警察部队肩上的担子更加沉重了,我们要在法律上、斗争策略上、警察队伍的训练上,以及在警用武器配备,使用上,诸多方面做好常态化得准备工作,迎接新的挑战,更好的履行自己职责和使命。
事件发生后,媒体,网友们通过各类渠道发表了各自对昆明301暴恐事件的看法,针对3.01暴恐事件中,警方在同歹徒搏斗时出现的警用装备(警械)、警用武器等问题,在此,本人结合此次事件和自己多年一线巡逻执勤处突的经验,行文,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大家讨论。
警用装备的现状及问题
2006年,公安部制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规定了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民警个人的基本装备配备。其中,有伸缩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防割手套,防刺服、对讲机、手枪等。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常常会涉及到杀伤性武器的使用或者使用时的潜在的或直接的威胁。目前我国警用武器装备的武器主要以军工厂军用枪械主导研发,公安机关采购为主,在行动中警察往往只有两种选择,即要么使用非杀伤性武器,要么使用杀伤性武器。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枪支管理法,警察配枪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两种选择中没有中间的选择余地,以至于出现警察执勤办案害怕带枪这一耐人寻味的“怪现象”。我们不否认,在3.01事件里,警察使用的警械,枪支都存在与案发时环境,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第一事件到达现场的警察在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暴发力。先谈一下民警基本防护装具。
3.01事件里,第一时间到现场的民警穿着了防刺背心,但是暴徒使用的是大砍刀,防刺背心在防止匕首等利器的刺杀上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但对于砍刀的砍杀,有些力不从心,这也直接导致了民警的防刺背心被暴徒砍烂,民警腹部受伤,大量失血送医抢救。对于此类砍刀砍杀,最有效的防护就是警用盾牌,特别是小圆形盾牌,不占地方,无论警务室。执勤岗亭,巡逻车,徒步巡逻都很方便。,我的巡逻车上就有2个这种圆形警用盾牌,2010年,某夏日晚。我在处置一起醉酒者持西瓜刀寻衅滋事案件里,第一时间里使用圆形盾牌和警棍,在同事的配合下,短时间里处置了这一突发事件,从而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化和周边群众的安全。还有就是。类似的防刺背心可以撤换下一批,换装特种塑料制作的防暴服。现配发的防暴服有前后部防刺防砍防击棍棒打功能,部分产品还在前胸、后背设置了可拆式防刺胆芯,在执行特殊任务时,随时可装入防弹胆芯和加强钢板。各类护具穿脱自如,可视环境选择穿戴部分护具执行任务。
现阶段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都配发了伸缩警棍,此警械携带方便。拿出后即可即刻使用。但也存在了一定问题。如在使用一定时间后。会出现打不开。收不回的故障,甚至是中部断裂,所以很多一线民警,都自行购买了国内外其它品牌的伸缩警棍替换下了配发品,本人也换了一根美国产的ASP,有时还会在巡逻车里再放上一根T字型橡胶警棍,以备不同警情和环境下使用。
关于民警使用的枪支和弹药问题,在3.01事件里。最先到达现场的民警里可能有一支防暴枪,但只是装填了催泪弹和非致命弹药。面对有组织的暴徒,空阔的火车站广场,混乱的人群,防暴枪在这里明显感到无力。就现阶段警用枪械配备而言。除了特警和办大案单位装备了92式手枪,基层一线都还在使用64式、77式。79式微型冲锋枪甚至是54式手枪。本人在巡警一线多年。接触过64式手枪和79式微型冲锋枪。64式手枪响声不大,威力也不大,某地曾出现过五六枪打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后。犯罪嫌疑人中枪后仍挥刀追砍向其射击的民警之窘迫事件。79微冲本来是为了军队侦察兵任务定型。后装备公安机关,具有携带方便、保养方便,装弹量多、火力强等优点。在一对一和需要枪械火力时占优。在3.01事件里,昆明特警在到达现场后,1名特警就在15秒内击毙了4名暴徒(击伤一人),可以看出。这名特警心态平稳、沉着冷静、果断处置,这和平日的训练分不开的。3.01事件后。很多地方都给一线警力换装了警用左轮手枪。这种轮,我只在练习靶场使用过一次,感觉在掌握时间,手枪精度上还是比较好的。
警用电击枪的需求
在突发状况下,应对持有凶器的犯罪嫌疑人时,警察如何在保护群众安全的时候,保证自己的安全,制止犯罪。个人观点如下,加快警用装备研发力度和配发力度。如欧美配备的非致命武器-泰瑟电击枪,它是一种具有准型手枪外形的武器,枪里面有一个充满氮气的气压弹夹。扣动扳机后,弹夹中的高压氮气迅速释放,发射出两枚由5米~7米长的导线连接起来的小型吸附装置,击中后瞬间产生50000伏的高压脉冲使人的中枢神经暂时处于瘫痪状态,全身肌肉无力,但不会影响呼吸和心脏功能。瘫痪状态会持续5-8秒钟,足够警方制服嫌疑人,不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任何伤害。据2013年下半年最新资料统计,泰瑟电击枪光在美国执法机构中广泛使用,美国的2400个执法机构都备有泰瑟枪,其中超过170家机构将其配发到了所有执法人员手中。另一个泰瑟枪采购大户,英国,也是排在美国之后使用泰瑟枪较多的国家之一,英国内政部警察于2013年公开的文件表明,在配发使用泰瑟枪前,英格兰和威尔士有12310位干警在执法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攻击。在配发使用泰瑟枪这一非致命武器,这一数字就已经下降到了很多。英国内政部警察强调使用非致命武器,可以以提高警察执法技能来加强社会治安,前提是严格管理。根据民意调查是,民众里有80%的支持警察派发泰瑟枪,以便减少日益增长的警察和犯罪嫌疑人受伤害事件。在某年北京举办的警用装备展览会上,我看见过国内某警用装备商家有一支类似泰瑟电击枪展出,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听说或看见我国公安机关装配、使用警用此款电击枪的报道。
如何开发出适合我国国情,适度一线警力装备的警用装备对于我国警用装备研发机构、生产企业来说,是个课题,目前,我国警用装备产品市场上的品种、类别多甚至令人感觉混乱不成体系。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好、生产上规模的企业所生产产品较少,大多数新开发的警用装备外形简粗放,功能单一,质量难以保证,直接导致安全可靠性好、产品质量好、信誉好、售后服务好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警用装备产品寥寥无几。
现阶段警用装备的配发及使用存在以下问题:由于采购渠道单一,装备经费等因素的制约,导致民警缺乏适用的应敌、防护装备。直接导致民警缺乏必要的装备,民警在与犯罪分子的斗争中陷入不利的局面,增大了民警工作的压力和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在当前暴力恐怖犯罪事件的情况下,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流血和牺牲。在我国,不要说应对各种情况的特殊武器,即便是在我国警察常用的军用枪械。如95式。也难以达到民警的需求首先是配发的武器和装备很难满足民警实际工作的需求。,基层一线民警还缺乏必需的应敌、防护装备。直接导致民警在与犯罪分子的斗争中陷入不利的局面,增大了民警工作的危险性。尤其是在当前暴力犯罪增多的情况下,更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流血和牺牲。
就3.01事件里,这场实战,从中暴露的问题也同样非常突出。当前阶段,相关规章制度内容的不确定,使得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对相关法规的顾虑而有枪却不敢用。有时面对手持凶器、穷凶极恶的歹徒,即使是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民警仍只是一而再的“鸣枪示警”,(这也是事件发生,网络上出现的引起热论质疑问题之一)放弃了有利局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弹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也明文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的十五种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并进一步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对民警使用武器作出了规定,但是实际上这些规定对警察在实战中使用武器授权过于简单笼统,相互矛盾,不便于具体实际操作,在有些紧急情况下,民警很难迅速判断出是否属于应该使用武器的情形。民警使用武器致人伤亡后,其合法性往往要由上级有关部门来裁决,调查时间教长,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大。司法实践案例里,曾多次出现因民警开枪打伤凶徒,而被告上法庭。也直接导致各地公共机关也对民警开枪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某些地区更是严格实行开枪报告制度,凡公安干警在工作中开枪,不论是何种情况,事后均应逐级写出开枪报告,直到报告市一级主管部门。报告里说明开枪时的基本情况、理由、所耗弹药的数量,使用时的程序,效果和结果。这些都给民警在使用枪支的问题上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压力,在执法工作实践中,让民警有沉重的心理负担。以这样的心理状态配发枪支,民警在遇到危急情况时有很大顾虑,从而无法正常发挥手中武器应有的作用。
警用装备的训练
3.01事件后。3.14湖南长沙也发生一起严重刑事案件,长沙特警以最快的时间赶到案发现场,赶到现场处置,果断击毙仍在持刀行凶抗拒抓捕的歹徒,长沙特警依靠平日刻苦训练的高超的射击技术和良好心态,采取最果断“瞬间击毙”方法,形成震慑犯罪作用和社会震慑效应。在此案里,警察在实战中所表现出来的精湛的射击技艺,通过各种传媒广为宣传,用以对人们的心理产生重大的影响,并由此形成一种无形的威力,直接作用于某些具有违法的心理的人,形成法律不可违,执法不可抗拒的严肃气氛,起到一定力度的遏制作用。
最后我想说,现有阶段,一定要加强对警察的法制教育和警务技能的培训,加快提升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落实在警务执法行为中,真正打造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使警察取信于民,这才是警察合法“使用武器”,赢得广大民众支持。建议加快成立以公安部为主导的警用装备研发单位机构修改立法,让民警发挥手里现有装备,更好的保卫社会良好次序维护国家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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