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人喜欢炒作军队的国内使用
宪政,军队,地方自治和美国历史
先表态:得州不会脱离美国,美国也不会内战,至少这几年还不会。现在来聊点热点背后的法律和法律背后的历史。
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是有一些天条的,比如民主、法治、言论自由,再比如军队的国内使用。当然说是天条,其实还不是谋反那种死罪,而是必输并且可能导致政治死亡的雷区。
为什么军队的国内部署在英美国家是敏感话题呢,还是因为以大宪章为名的宪政思想。这个逻辑是这样的——
大前提:地方的自治是不可侵犯的,国王不能使用任何手段包括军队来干涉地方事务
小前提:中央政府就是新的国王
结论:地方自治不可侵犯,国家的军队只能对外不能对内
我们知道大宪章是很多追求宪政追求自由人心中的完美文件,是世界政治历史上最重要的文件没有之一,是自由人性之光在人间的具象体现……但事实跟后来的找补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我们现在看到的对历史问题的结论,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当时人就是这么想的,而是后人根据自己的时代需要而进行的重新定义。
大宪章(Magna Carta)的事情比较久远,英国史也不是我的专业,但是大体上是一个王室不够强大又不能合纵连横导致被乡下诸侯联合反制的故事。
互联网上有很多对大宪章的溢美之词,甚至有很多是官方媒体发布,我对于大宪章重要性并不怀疑,主要是提醒大家这么几点:
1,从1066威廉征服开始,历任英国王室均是外国贵族,比如今天的温莎朝是德国人。这些英国王室不说英语,甚至不常驻英国。这个时期英国的法律文件也不用英语写,大宪章的文本是用欧洲正式语文、拉丁语写成的,而当时的英国王室和贵族们都说法语(不是现代法语)。
2,大宪章的核心是限制王权,起因是国王丢了法国封地要用英国的资源回去抢地盘,而英国贵族限制王权只是封建领主为了保护自己当前的现实利益(因为他们认为这个国王水平不行属于白给)。可以说大宪章的最大意义是把国王和封臣拉到了平等地位,英国国王成了需要贵族领主认可的领导,而这确实是违背封建原则的。
3,大宪章并没有落实,看过条文就知道这份文件里贵族们排除了王权干预的几乎一切可能(除此以外就是对教会的特许),这对于任何一个国王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事实上无地王约翰被迫签约之后没多久就又起兵了(真的是陛下造反),但是还是没能彻底打赢。
扯远了,还是回到美国人的事情。美国人的军制是一个蛋疼的事情,因为经历了民兵-职业军队的反复。至今美国各州有在联邦军队编制的国民警卫队和不在联邦编制的州民兵卫队。而国民警卫队的管理又是涉及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权力拉扯,有州现役(SAD)、Article32和Article10三种法律定位,对应不同归属。
当然美国人对于联邦军队的国内使用是很讲究的,毕竟法制国家事事讲法,在联邦和政府部门制度上都做了很多法条。具体内容太多,分散在很多地方,但是主要是两部法条——《反叛乱法》和《治安官动员法》。
《反叛乱法》,10 U.S. Code § 251 to 254b - Renumbered §§ 240a to 240f] [and] Federal aid for State governments,一般简称Insurrection Act。这个简称字面其实是叛乱法,但实际讲的是联邦政府可以如何使用军队进行国内行政干预的内容,主要目的和需求就是镇压叛乱。
这个法律的其实来自于美国宪法的诉求,虽然这个法条是1807年才立法生效,但在此之前美国国会早已批准了征召法案(Call Forth Act),允许美国总统征召民兵来解决法警的基层执法和普遍性的抗税问题。这实际上联邦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理所应当的权力拓展,否则美国就不可能是现在这样一个国家。
反叛乱法最有名的一次实践,是艾森豪威尔总统派遣101空降师护送黑人学生在小石城上学。这一事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也一直有着法律争议。从我个人来看,这里头有不少是他作为总统的私心。当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个事件是绝对具有进步性的,非常具有象征意义。
不过至于这个法条本身,实际情况是,这是国父杰佛逊为了应对政敌可能的另立中央行为而做出的直接回应。这位政敌名叫Aaron Burr,具体各位自己搜吧,总之他在决斗中杀了另一位国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治安官动员法》,18 U.S. Code § 1385 - Use of Army, Navy, Marine Corps, Air Force, and Space Force as posse comitatus,一般简称posse comitatus。其中posse指的是力量,也就是行政力量、行政权力;comitatus来自基层贵族,引申为基层地方政府,直译是郡或者县,合起来就是基层政府的行政力量。
这个法条的成立的背景是来自英国的地方自治传统,地方的治安官具备动员权力,可以动员属地的15岁以上男子以解决外敌入侵或救灾等公共危机。因为基层政府和州政府都具备自己的动员能力,因此不需要联邦机构,尤其是联邦军队来解决地方执法的问题。因此联邦政府没有理由随意动用军队,因为为了保护地方自治权力,军队必须有法律限制。
这个法条的文本本身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背景和意指。具体文本很短,其实就一句话:故意使用军队进行国内执法的个人处罚款和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法条真正意图就是把军队国内使用变成了政治天条,变成了没有人敢逾越的雷池——因为实际情况就是,这是南方派发起的国会斗争赢得的胜利。
我们需要明白,南北战争不是像国共内战一般两个变一个,而是战胜的北方派骑在了战败的南方派头上。这个法条通过的1878年,是南北战争结束之后,大量北方军驻扎在南方州,直接参与社会治理,同时也是改造南方政治生态的时期。南方派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这部法律,来让这些北方军队离开南方州,从而使得自己重新恢复地方权力。
这里为什么文本要这么写,是因为美军的主官事实上具备在危急时刻保护联邦而调动军队的权力,这个主官当然包含美国总统。为了让这个权力关进笼子,南方派的解决方案是把判断的权力收回到国会。为了能在议会斗争中取胜,这个条文当然不能写成“禁止北方军队在南方驻扎并参与执法”,所以写成了军队不能随个人调动。这样只要南方派还在国会,就能阻止任何他们不希望出现的北方军队调动。战争后的南方派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削减或改造,事情的发展也确实如他们所愿,甚至还取得议会和总统的胜利。
同一个议题,这两部法律在不同的时空框架下做出了不同的决定,并且对后世产生了不可估量的精神影响。唯一不变的,就是美国中央政府持之以恒的扩张,和同时产生的地方(州)的对抗性博弈。
作为新教徒的后代,美国人显然比英国人更相信原典,也更相信白纸黑字的文学意义。虽然美国人自称这一政治传统源出英国,但是灵活的英国人显然没有那么多心理负担(和现实需求),英国军队每年要在国内执行上百起任务。虽然英国人对于拿着枪上街的士兵也非常敏感,但是从来不会因为国内用兵这事闹出美国人那般的政治风波来。
我想说的是,从这里其实我们能看到,复杂的辩经议题往往有着非常朴素的原因。在美国的案例里,这些议题的原初就是非常简单的党争。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党争从不曾缺席,但是实践也证明了党争对幅员辽阔的统一国家是一个重大威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的历史书对于党争的评价一直都是负面的。
在我看来,美国的建国神话并非一无是处,毕竟体现人性光辉与文明进步是今天依旧主流的价值取向,为了门面说一些大话空话也并无不可。但是政治科学并不是念经,是需要解决当下问题的。所以我还是更建议大家去理解美国和英美法系这种有限责任政府的运作模式和权力关系,不要浪费别人已经交过的学费。w